“假离婚”不是一个新词,尤其是近些年一线城市购房政策的调整以及落户政策的限制让这个词再次涌进大众视野。夫妻俩或出于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或出于离婚后更便于给子女上户口,或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甚有出于离婚后双方能够领取低保的目的而办理“假离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这些“假离婚”中,从笔者遇到的咨询情况结合司法案例检索情况来看,有个情况十分值得关注:因“假离婚”产生纠纷原因通常是一方心怀鬼胎企图“弄假成真”,而对方基于信任最终“人财两空”。
本文笔者就结合司法实践情况给大家分享,已经办理了离婚才发现对方的阴谋,如何依法维权;如果正准备办理,如何避免对方“使诈”。
离婚协议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可不可以主张撤销或者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呢?
答案是部分可以。因为其本质上属于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除身份关系这种特殊的必须受婚姻家庭编(此前的《婚姻法》)调整之外,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视为一份合同。这一点已经得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的肯定,“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驳回”。
此外,亦可以通过主张因两人均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财产约定而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部分无效,如(2020)沪0115民初50385号判决书中提到“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是,“离婚”这一有关身份的法律事实一经民政局盖章就无法改变,“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双方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见(2018)沪0115民初61409号 判决书)。
如果因“假离婚”而导致自己财产利益严重受损,可以参考以上两种思路主张撤销或者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部分无效。但是究竟是选择确认无效好还是主张撤销好呢?
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看时间。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已经删掉了“一年内”可以反悔的规定,但是依照系统解释,想要主张撤销已经生效的协议还是需要遵循合同编关于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果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那就别再主张撤销了,唯一的办法是主张确认无效,确认协议无效并无时间限制,理由同见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二是看双方的证据情况。如果能够提供双方当时明确说过是基于其他目的而离婚,并非真离婚的相关证据,那主张确认无效更好;但自己当初也没有做过这样的约定,那恐怕只能找到一些对方欺骗你的证据,从而主张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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